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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01月15日 15:45 行政办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为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南大学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集体决策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湖南大学和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学院决策机构应根据职责和权限要求,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全过程,特别是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最后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公开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以及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事项应当保密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等都应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便于公众监督,保证决策的公开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落实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湖南大学以及其他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措施;

(二)学院发展战略、建设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事项;

(四)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以及各机构职能调整等管理事项;

(五)学院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事项;

(六)学院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中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七)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宣传、统战、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会、群团、学生、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

(八)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九)学生培养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十)学院重要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核销等事项;

(十一)学院考核办法、薪酬与绩效分配办法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利益调配事项和人员表彰奖惩事项;

(十二)对全院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十三)需要党政联席院务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三)学院重大项目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事任免以及调整事项;

(四)校级干部的推荐、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五)教职工聘任、职称晋升及职级评定,出国进修、访问及学术交流,外籍教师聘请等;

(六)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任职推荐;

(七)挂职干部的推荐和接纳;

(八)学校综合类奖项评选推荐,上级部门有关荣誉人选的推荐;

(九)学院内部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落实、管理与评估。

(二)教学科研基地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重要人才培养等项目安排。

(三)重大资产,包括大宗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等教学物资及设备和服务的购置项目。

(四)教学和办公区域的工程基本建设、修缮与改造项目的确立、实施、管理与评估。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教学科研基金项目和人才培养基金的申请和经费管理;

(二)横向重大教学科研基金项目以及其他教学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的申请和经费管理;

(三)学院自筹资金的使用计划、审批与管理;

(四)学院接受的捐赠与赞助以及学院对外的捐赠与赞助;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第九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和票决。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由学院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提请复议和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或复议,应当重新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四章 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三)越权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湖南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所有内部组织及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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