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公示,公示期2020年3月28日-30日,如有异议,请反馈给刘春花老师,联系电话:88823913
2020年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
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 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制定《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和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
第二条 学院认可的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获奖、SIT和其它双创实践成果获得的学分,可替换为专业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含毕业实习)的学分,总替换学分不超过4个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
1.学科竞赛获奖认定学分的办法见下表(设有个人赛的,团体奖不重复给予学分认定):
赛事名称 |
竞赛项目 |
获奖级别 |
学分认定 |
“外研社杯”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A类比赛) |
全国总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三等奖 |
3学分 |
全国网络赛 |
特等奖 |
3学分 |
湖南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
一等奖 |
3学分 |
全国网络赛 |
一等奖 |
2学分 |
湖南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
二等奖 |
2学分 |
“21世纪杯”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
全国总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三等奖 |
3学分 |
湖南省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2学分 |
“外研社杯”英语阅读/写作比赛 |
全国总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三等奖 |
3学分 |
湖南省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2学分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三等奖 |
3学分 |
湖南省决赛 |
特等奖 |
2学分 |
“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 |
3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三等奖 |
2学分 |
大区赛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2学分 |
全国商务英语实践大赛(团体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4学分/人均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 |
3学分/人均 |
全国总决赛 |
三等奖 |
2学分/人均 |
大区赛决赛 |
特等奖、一等奖 |
2学分/人均 |
“外教社杯”全国跨文化能力大赛(团体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4学分/人均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三等奖 |
3学分/人均 |
湖南省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3学分/人均 |
湖南省决赛 |
二等奖 |
2学分/人均 |
“中译杯”全国口译大赛、“海峡两岸”口译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及以上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 |
3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三等奖 |
2学分 |
大区赛决赛 |
一等奖 |
2学分 |
湖南省决赛 |
一等奖 |
2学分 |
中华杯全国日语演讲比赛 |
全国总决赛 |
一等奖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 |
3学分 |
华中赛区赛 |
特等奖及一等奖 |
3学分 |
华中赛区赛 |
二等奖 |
2学分 |
全国多语种口译大赛 |
全国总决赛 |
特等奖及一等奖 |
4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二等奖 |
3学分 |
全国总决赛 |
三等奖 |
2学分 |
湖南省大学生日语演讲比赛 |
湖南省决赛 |
一等奖 |
3学分 |
湖南省决赛 |
二等奖 |
2学分 |
2.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通过结题验收的,认定办法见下表:
成果等级 |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
国家级项目成员 |
省级项目 负责人 |
省级项目 成员 |
校级项目 负责人 |
结题优秀 |
4 |
3 |
3 |
2 |
2 |
结题通过 |
3 |
1 |
2 |
1 |
1 |
3.参加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认定办法见下表:
成果形式 |
成果等级 |
学分认定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4学分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省级 |
3学分 |
创新创业年会展示大赛 |
校级 |
2学分 |
4.从2020级开始,日语专业的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中,学科竞赛所获得的学分仅能做一次用途,即作为专业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含毕业实习)认定的学科竞赛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则不能再作为大学外语学分(必修课)的认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流程
1.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时间按学校教务处通知实施。
2.学生申请学分认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3.学生提出认定申请时,须提供相关成果原始证明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学院人才培养办。
4.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须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并签章)并提出认定意见,汇总报学校创新与创业教育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内容,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软件著作,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南大学”,成果第一署名如非学生本人,则须为本学院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提交的材料等同于试卷,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留存入档。
第七条 学院对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弄虚作假者,将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