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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2018届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2018年01月05日 08:57  点击:[]

湖南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2018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我院按照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上报学校公示。

第一章  推荐对象

第一条  推荐工作的对象

(一)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并已确认申请提前毕业的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推荐基本要求

(一)爱国爱校爱院,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规行为;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照教学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应修课程,即前三年教学计划中选修课之外的所有课程(转学及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前三年教学计划中选修课之外的所有课程)或修完并通过学院规定的课程(由学校或学院根据协议和派出流程正式派出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对外交流学习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的应修课程应当是交流协议规定课程或应修学分,也可以是外出交流学习前制定、经学院批准的学习计划所列课程或学分)。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3.0及以上(对应满分绩点4.0)。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三章 推荐类型及条件

第三条 按学业成绩申请推荐条件

(一)按核心课程(学门、学类、专业)的初修成绩计算算术平均成绩后排名,名次进入同专业前40%。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不纳入保研推荐所计算的课程范围。

(二)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笔试为70分以上(含70分),专四口语合格;或雅思7分以上(含7分)雅思口语6分;或托福95分以上(含95分),托福口语20分。日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为75分(含75分)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130分以上(含130分)。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名额分配办法

第四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书记、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系主任、教师代表、教学秘书、研究生秘书、应届毕业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审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与审核工作,学院明确所有报送给学校的材料由教学院长负责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对报名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学院将名额按专业人数比例分配到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名额计算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学院将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如有异议,学院及时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推荐预选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汇总后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年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简称推免生名单,下同)。

(五)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均无效。

第五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五条 学院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学院推荐审核工作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学院。

(二)学院审核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学院审核工作小组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复议结论在学院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学院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送教务处。

第六章  其他

第七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放弃推荐资格,学校按学生违约流程处理(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者除外)。

第八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呈报学校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在取得推荐资格后所修核心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有效成绩不合格;

(三) 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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