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新版

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细则

2018年01月05日 10:40  点击:[]

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健全完善研究生成长成才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在不突破学校下达给学院学业奖学金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 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

7. 无论学术学位还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

1)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北大核心、CSSCI(含扩展版)等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或第三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校定重点期刊、SSCI、A&HCI等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在全国性学科竞赛上获得二等奖或以上奖项;

4)独立出版学术类或文学类译著(儿童读物类译著除外)。

第六条 学校下达给学院学业奖学金的指标数不变;各二级学科(即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和专业方向(即英语笔译、英语口译、日语笔译和学科教学)原来的一、二、三等奖学金指标数不变,奖学金等级的调整均在各二级学科和专业方向内进行。各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若因有符合以上条件而由二等或三等奖学金上升为一等奖学金,则该学科内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全部课程成绩的规格化加权平均分重新排名,排在末尾者,其奖学金降为与上升为一等奖学金者原来享受的级别。

第七条 本办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2)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4)考试舞弊;

5)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6)已办理休学;

7)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8)出国留学;

9)自动退学;

10)未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条 凡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其奖学金指标由学校收回,不再计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其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对2014级硕士研究生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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